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2-3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2年7月13日上午,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三次会议在铁山坪东方山水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江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 12家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对于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预售后权属登记)时要求变更原合同约定份额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未竣工的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规定,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办理份额变更,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申办转移登记;但购房人为夫妻的则可以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并案办理变更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变更份额的则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办理。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房屋抵押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承担,但因现行收费许可证的表述不明确,待市局与物价局协商后再统一调整。
(三)军队营区、学校校园内已售住房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不需提交原售房单位同意办理抵押的材料。
(四)在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时,对抵押合同文本中的抵押期限的内容不予审查;并将现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向市局报告。
(五)对已设立一般抵押权登记的土地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顺位登记;申请人可以将一般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纳入最高额债权。一般抵押权申请直接转为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暂不受理,待市局研究后再行规定。
(六)未成年人名下的土地房屋可以为其自身或其父母的债务申办设立抵押权登记,除提交抵押登记的通用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以及监护人出具的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如担保的债务目的明显不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七)因委托贷款而申请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尚无具体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债权人和抵押权人都应当是受托贷款金融机构。
二、会议决定在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中开展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案例收集整理汇编工作,具体事务由联络处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安排人员等共同参与。
三、联席会联络处报告了近期的工作情况。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江北登记中心肖华、冒霖、岳小彪、邬慧敏、曾欣,市登记中心张艳敏、周浔倩、王硪、唐晓琳、刘昭君,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李曦、赵蔓,沙坪坝登记中心张永红、孟艳、刘永飞、周小维,九龙坡登记中心罗仁骥、吴宏锐、舒畅、戴光放、李莎,南岸登记中心张小平、许雪松、别燕、冯永霞、谢灵犀,北碚登记中心吴炜、高姝、王静莉,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谢先群、李红梅、李伟、曾敕,高新区国土房管所邹春萱、田耕砚,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廖萍,张怡、何黎、韩欣言,渝北登记中心张斌、陈春、刘军、毛序,巴南区登记中心李永红、邱洪、陈维。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