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推进土地抵押登记便捷化服务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6〕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信息中心、主城区各登记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切实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要求,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能放则放、能优则优、能减则减”和“放管结合”的改革思路,现将推进土地抵押登记便捷化服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查权限

两江新区及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土地抵押登记仍按市局原下放审查权限严格执行。主城九区(不含两江新区,下同)土地抵押登记审查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注销登记由市局终审调整为各登记中心终审;

(二)变更登记由市局分管局领导终审调整为市局权籍处负责人终审;

(三)登记收费由市局权籍处负责人审签调整为权籍处经办人审签。

二、优化审查环节

土地抵押注销登记审查环节全市统一为“区县初审-终审”(一级两审);两江新区及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土地抵押初始、转移、变更登记审查仍为“区县初审-复审-终审”(一级三审)。主城九区土地抵押登记审查环节作如下调整:

(一)注销登记审查环节由“区级初审-复审-市级终审”(两级三审)调整为“区级初审-终审”(一级两审);

(二)变更登记审查环节由“区级初审-复审-终审-市级初审-复审-终审”(两级六审)调整为“区级初审-复审-市级初审-终审”(两级四审);

(三)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审查环节由“区级初审-复审-终审-市级初审-复审-终审”(两级六审)调整为“区级初审-复审-市级初审-复审-终审”(两级五审);

(四)登记收费审签环节由“市级初审-终审”(一级两审)调整为“市级终审”(一级一审)。

三、缩减登记时限

全市土地抵押登记时限统一缩减为初始、转移登记7个工作日、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主城九区土地抵押登记时限具体调整如下:

(一)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登记中心5日 市局5日)调整为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登记中心3日 市局4日);

(二)变更登记时限由原10个工作日(登记中心5日 市局5日)调整为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登记中心3日 市局2日);

(三)注销登记时限由原7个工作日(登记中心5日 市局2日)调整为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四、加强制度保障

相关处室、单位应按照新要求尽快做好工作调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共同推动土地抵押登记实现规范、便民、高效。

(一)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全市各登记机构应安排专岗优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业务。主城区各登记中心应与对应分局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内部协调,明确牵头科室,在受理土地抵押业务时若需查询原土地相关情况的,应主动联系对应分局,分局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反馈登记中心。

(二)建立并案办理制度。对“注销 新办”、“多个顺位抵押同时注销”等能够一并受理、办理的,原则上进行并案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三)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全市各登记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抵押登记运行情况(详见附表),由权籍处汇总分析后进行专报。

(四)建立日常监管制度。针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土地抵押登记终审业务,权籍处、信息中心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土地抵押登记业务未办结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表:_____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统计月报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