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 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批复

渝国土房管〔2011〕65号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对你中心《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权利人申请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的请示》(渝地房登[2010]51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發记条例》第七条规定侬法享有土地 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 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 作了清楚的界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因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 为不动产权利取得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可不提交其法 人机构对其权属的授权文书,但将已登记的不动产转让、抵押时,应提交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意见或分支机构有权处分的资料,才能办理相应的登记。

201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