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业务联席会
会 议 纪 要
2013-05
(总第11期)
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业务联席会议纪要
2013年11月8日,主城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联席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渝北区召开,会议由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承办主持,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代表参会。
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定通过了有关业务议题。
(一)在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对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套用房”区分情况处理:
1、权利主体单一的非商品房开发项目,登记机构根据与规划审批的功能用途相吻合的测绘结果对全部房屋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对测绘结果列出的未分摊共有部位的则只记载于登记簿不颁发《房地产权证》,如测绘结果未作分摊计算的则应在登记簿及《房地产权证》载明该房屋未进行共有面积分摊的情况;
2、商品房开发项目,首先根据规划审批的设计图纸、测绘结果等对“配套用房”的具体用途和权属予以区分:
对测绘机构根据测量规范明确为业主共有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幼儿园用房、学校用房、会所等按现行方式办理;
对测绘结果未明确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的具有公益性的卫生服务、垃圾站等配套用房,一并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给开发建设单位,但应载明房屋的用途且不得设立抵押、不得擅自转让;对经营性的市场、商店、药房、书报亭、邮政、室内运动场、室内游泳池等配套用房,一并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给开发建设单位,但应载明房屋的用途且在交易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1)当事人书面约定申请办理预告登记;(2)该房屋未被查封或其他限制登记;(3)不属于未满 5 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禁止转让的房屋;(4)设立有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暂不办理土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按“渝国土房管发[2013]33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22号”文件办理,其中作为主债权关系的产品供、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应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为目的。投资公司等主体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来确定其能否为抵押权人。
(四)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现房,可以申办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但应提供体现最高额贷款的主债权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预售商品房,可以申办最高额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应提供体现最高额贷款的主债权合同。因现业务操作系统中尚无该业务类型,报请市局调整系统后实施。
(五)经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厂房、办公楼等,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按规划批准确定基本单元,土地按出让合同确定的范围为宗地并记载宗地面积;改变原基本单元的,应按规定申报批准;其转让行为应先经园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申办转移登记。
二、联络处通报了以下情况。
1、市局权籍处意见:无偿划拨土地房屋的,其转移登记应向受让方一方收取转让手续费,特殊情况应报市局批准。2、权籍处与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电话联系关于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效力期限的起算时点的情况,以及有关基层法院向高级法院请示的情况。
参加会议的登记机构及负责人和代表有:渝北登记中心张斌、陈春、刘军、黄雪梅,市登记中心王硪、唐晓琳、刘昭君,大渡口登记中心刘嘉庆、郝松、尹燕,江北登记中心冒霖、任森林、王尧,沙坪坝登记中心孟艳、蔡晶、宋汶熹、聂云,九龙坡登记中心何显华、舒畅、戴光放、李莎,北碚登记中心吴玮、高姝、冯春,经开区国土房管分局朱秀丽、朱思德、张敏、罗星亮,高新区国土房管分局邹春萱、田耕砚,北部新区国土房管分局张怡、何黎、廖君,巴南区登记中心詹奕、李枚梅、钟馥亦,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黄晓芹、童丽娟、杨静。 南岸登记中心因时间冲突未参加本次会议,但在会后表示同意前述决定。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