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府发〔202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 司,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渝北区部分区域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渝府发〔2023〕7号)文件精神, 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龙溪嘉州商圈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一等,年税额标准为20元/ 平方米;
龙溪街道、龙塔街道、龙山街道辖区(龙溪嘉州商圈除外) 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二等,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
双龙湖街道、仙桃街道、双凤桥街道、两路街道、回兴街道、 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王家街道、各园区(新城)辖区土地使 用税等级为四等,年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兴隆镇、古路镇、洛磧镇、木耳镇和玉峰山镇辖区土地使用 税等级为六等,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统景镇、大盛镇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七等,年税额标准为 4元/平方米;
茨竹镇、大湾镇辖区土地使用税等级为八等,年税额标准为 2元/平方米。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 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标准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 ] 4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